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及甘肃省教育厅 高校工委《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甘教厅〔2011〕102号)要求,现就我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由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院务会议做出的决定。
第二章“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2.学校的办学方向。
3.以学校党委或行政行文发布的重要规章制度。
4.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的制定、修改、执行。
5.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6.学校事业编制、年度用人计划和各类人事引进;各类岗位设置;各类人员职称(级)晋升;二级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校内人员的辞退等。
7.经济分配政策的审批与调整。
8.学校各项改革方案,主要包括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后勤改革等方案。
9.学校对外合作办学。
10.年度招生计划的审定,学生的奖惩以及学籍处理等重大事项。
11.学校资金往来的重大事宜。
12.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审计报告。
13.其他需要学校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确定。
3.学校向校外推荐的各类领导干部人选。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 有直接影响且涉及资金额度较大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学校独资、与国内外合资或合作的重大项目。
2.学校对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大宗物资、设备器材的采购投资、出租和转让等项目。
3.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大型修缮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4.学校大型庆典及活动。
5.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大额(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融资项目;
2.金额在20万元以上,年度财务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及有关新项目的立项;
3.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但超原计划金额原则上在20万元以上及10%的预算项目调整;
4.学校接受捐赠的大额资金及贵重实物的使用;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集体决策的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和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要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凡提交讨论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或主办单位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院领导审阅认可。
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有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应按要求提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九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讨论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情况,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督办检查。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厅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系、部门和直属单位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各系、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单位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单位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