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岗在编的党员、公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中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公职人员为本人或者子女操办婚事,为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养父母)及夫妻双方赡养的直系亲属操办丧事等仪式性活动、礼俗性往来等相关活动。
党员、公职人员不准为本款规定以外的对象操办婚丧宴请酒席事宜。
第四条 党员、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升学考证、就业参军、满月生(百)日、乔迁新居等事宜。确需操办的,只能邀请近亲属参加。严禁操办晋职晋级、获奖立功等庆祝事宜。
第五条 本规定中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六条 党员、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事宜中不准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一)现任职岗位的管理、服务对象;
(二)在校学生及其家长;
(三)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七条 党员、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厉行节约、倡导文明。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参照地方倡导性标准和定聘、迎娶礼仪指导规范等规定,严禁大摆筵席、豪华车队、天价彩礼、奢靡演艺等奢华行为。
(二)严禁变相操办。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不准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三)严禁借机敛财。不得接受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不得收受明显超出正常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对无法拒收或者非正常标准的礼金、礼品,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四)严禁侵占公共资源。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教学、生活秩序。严禁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五)严禁转嫁摊派。不准利用或变相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授意安排或接受他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要求管理与服务对象及其所属单位支付或报销有关费用。
(六)严禁庸俗迷信。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七)严禁出现其他违规违纪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实行党员、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对象、规模标准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按照管理权限报备、报告,由相应的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受理。
省管领导干部,向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报告;
处级(含副处级)干部,向学校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告;
科级干部、普通党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向所在二级党组织报告。
(三)报告的流程:
操办喜庆事宜,应提前10个工作日填报《兰州工业学院党员公职人员操办喜庆事宜事前报备表》,由本人签名承诺后,交相应的受理单位备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实际操办情况,如实完整报告收(送)彩礼金额数、收受礼品礼金、宴席桌数和标准、宴请对象构成和人数等情况,填写《兰州工业学院党员公职人员操办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由本人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向相应的受理单位报告。
操办丧葬事宜,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口头报备,并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兰州工业学院党员公职人员操办丧葬事宜报告表》。
第九条 受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核事前报备材料和事后报告材料。对事前报备材料中发现的隐瞒不报、漏报少报、不作承诺,或报备内容明显超出地方倡导性标准等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重新报备。
对事后报告材料中发现的不及时报告、不如实报告、违背报备承诺等问题,视情节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处理;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等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不担任公职的党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核查处理,应当由其组织关系所在二级党组织移送学校党委组织部或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置。
第十条 受理单位对党员、公职人员的事前报备材料、事后报告材料和核查处理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立卷归档,视情况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和个人有关事项档案。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要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等的重要内容,主动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引导党员、公职人员主动抵制高额彩礼和礼品礼金,严格执行事前报备承诺和事后报告结果管理机制,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问题及时发现、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典型案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各二级党组织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将依据党纪法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发现党员、公职人员涉及干涉婚姻自由、买卖婚姻、婚姻诈骗、婚托婚骗等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应当依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5日印发的《兰州工业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兰工院党委〔2019〕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兰州工业学院党员公职人员操办喜庆事宜事前报备表
2.兰州工业学院党员公职人员操办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
3.兰州工业学院党员公职人员操办丧葬事宜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