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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兰州工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14:3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中共兰州工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自身建设,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兰州工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是校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学校全体纪委委员组成,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讨论决定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高效规范,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有关文件、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办法。

第七条 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研究讨论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 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第十条 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讨论审议校纪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专项工作部署等重要文件以及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研究应由纪委全委会审议和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和会议准备

第十四条 纪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纪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纪委委员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十六条 为提高会议效率,会议议题确定后,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收集、整理、汇总与议题相关材料,会前将会议材料(涉密材料除外)以书面或办公邮箱形式送达纪委委员各位委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有关材料,做好会上发表意见准备

第十七条 纪委全委会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纪委委员不能出席纪委全委会时,须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

第十八条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纪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讨论的议题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时,有关参会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是否需要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和主持,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召集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不研究临时动议议题。

第二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实行一事一议,由相关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初步意见,纪委委员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等明确意见,纪委书记要末位表态。纪委全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必须进行表决。由主持人决定,纪委全委会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来不及召开纪委全委会的,可由纪委书记办公会处理,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全委会报告或向校纪委委员通报。

第二十五条 纪委全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纪委内设相关业务室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通过。

第二十六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依照规定应当公开的,按照公开范围公开。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对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资料。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内设相关室进行落实,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落实的决议,由纪委副书记负责协调落实或指定专职纪检人员传达并催办落实,执行情况应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九条 凡经纪委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不得擅自改变。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应根据决策程序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列入下次纪委全委会议题复议。

三十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经学校党委批准执行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校纪委全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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