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学校中层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上级纪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是真实、准确记载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以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职责等情况的档案记录,是监督、管理、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在职处级(含副处级)干部。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实行一人一档,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格式、专人负责、动态更新。
第六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三)问题线索处置的结论材料;
(四)受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结论材料;
(五)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材料;
(六)其它应纳入廉政档案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立卷归档
(一)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廉政档案的日常管理,包括档案材料的收集、甄别、立卷、归档、更新、整理等。
(二)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负责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有关材料每年整理送交一次,重要材料必须及时送交,或根据要求提供。
(三)干部本人应根据工作要求,及时配合、如实填写有关档案材料。
(四)廉政档案采用电子文档与纸质档案相结合的形式,扫描件或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出处并加盖原件存档单位印章。
(五)干部任免情况、个人事项报告、人事档案、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等根据相关规定已由组织人事部门建设管理的廉政材料,不用移交廉政档案管理部门。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指定专人负责廉政档案的日常管理和更新,廉政档案电子数据必须使用专用移动存储介质。
(二)调入或提任成为新建档对象的处级干部,应在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廉政档案;职务调整后处级干部廉政档案应及时调整。
(三)干部因晋级、退休、离职、病故或其他原因不再属于建档对象范围的,其廉政档案继续保存三年。保留期满后,经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按规定予以登记、销毁。
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中层干部提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依据。
(二)为中层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依据。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依据。
(四)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级巡视、案件查处和问责提供依据。
(五)为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六)为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状况提供依据。
(七)为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条 廉政档案的查阅
(一)廉政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干部的考察、任免、调动、组织处理、案件调查等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可以查阅廉政档案。查阅廉政档案应填写《兰州工业学院中层干部廉政档案查阅审批表》,经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廉政档案查阅须实时登记,阅档人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三)查阅廉政档案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录、拍摄、复印、复制廉政档案内容。严禁涂改、增删、圈划、抽取档案材料,严禁泄露廉政档案的内容。
(四)查阅廉政档案实行回避制度,任何个人不得查阅自己及有亲属关系的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在廉政档案的建立、管理和查阅使用中,有瞒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5日印发的《兰州工业学院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兰工院党委〔2019〕116号)同时废止。